答覆內容 |
照東:您好!
您99年12月21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您來信所詢事項,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待文教處處理,敬復如下:
一、國外學校學歷必須符合本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8、9、10、11條規定,始得採認相當於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的學歷。
例如:辦法第8條第1款規定:「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參考名冊:指教育部就外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當地國大專校院,收錄其校名、校址等所彙集而成之名冊。」
二、上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及「美國大專院校參考名冊」所列學校名單資料,可以下列路徑查閱:
(一) 本部「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網站(http://www.edu.tw/bicer)>進入「外國大學參考名冊」項下點閱。
(二) 本部網站(http://www.edu.tw)>進入「留學生」>「國際文化教育」>「外國大學參考名冊」項下點閱。
若您對於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2-77365736)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國際文教處敬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