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FAQ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日 期
2010-11-11 15:06:53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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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您好 我看到有很多人在販售假學歷, 並宣稱可經過認證, 完全沒有問題! 請問這樣對我們真正出國求學的人是否很不公平? 難道教育部沒有什麼防堵措施, 或是檢驗假學歷的方式嗎? 請解答我的疑惑, 否則大家很忿忿不平, 尤其最近新聞還說加州外交使館出來說假學歷難以驗證! 謝謝
答覆內容
敬啟者:您好!
一、本部依據大學法第28條規定,訂定發布「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係為我國內各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之依據。至其他我國內公私立機關團體或學校進用甄選人事或辦理考試等,得參考該辦法規定逕行認定。
二、上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應檢具下列相關證明文件:(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二)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三)入出國主管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紀錄(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有關「驗證外國學歷參考事項說明」規定,可於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頁(http://www.boca.gov.tw)查閱。
三、本部長期以來蒐集外國政府教育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當地國大專校院名冊資料,已建立有58國大專院校參考名冊,除提供留學生選校參考,我國內各單位或民眾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時,亦可以參據使用。
以上相關資訊,均可於本部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網頁(http://www.edu.tw/bicer)「外國大學參考名冊」項下查閱。
四、為防範「虛擬學校」販售之假文憑學歷,取得駐外館之驗證,我國外交部自民國96年即通電我國各駐外館處,受理學歷文件驗證,應以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或經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學校為限。
五、若以國外大學名義在臺招生授課並授予學位,即違反我國「私立學校法」第40條規定,經檢舉查察確有違法具體情事者,將依同法第79條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 30萬元以上 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辦;屆期未停辦者,並得按次處罰至停辦為止。
敬祝 身心健康!學業順利!
教育部國際文教處敬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