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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內容如涉及違反相關法律者,請自負法律責任。
(二)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4點規定,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1.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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